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5月30日)
序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 | 彭青春 | 钦农(农药)罚〔2023〕4号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喜迎二十大,农业执法保平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农厅办电〔2022〕71号)文件要求,2022年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灵山县灵城镇农丰农资经营服务部(后更名为灵山县农丰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商标烂根净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进行农药质量监督抽样,经送检该产品草甘膦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20684-2017《草甘膦水剂》的要求,为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商标烂根净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批次劣质农药(4KG/瓶)1瓶(即1瓶样品);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共计贰仟零陆拾元整(2060.00元) | 2023/5/29 | |
2. | 个体工商户 | 梁可均 | 钦农(农药)罚〔2023〕5号 | 接到关于在钦南区丽光场有某门店经营者私自销售农药的群众举报后,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柜台摆放有8种农药用于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8种农药,数量如下:①52.25%高氯·毒死蜱乳油数量7瓶,300克/瓶;②0.042%溴氰·八角油微粒剂数量10包,160克/包;③40%苄·二氯可湿性粉剂数量8包,30克/包;④56% 2甲4氯钠可溶粉剂(400克/包)数量3包;⑤56% 2甲4氯钠可溶粉剂(30克/包)数量19包;⑥2.5% 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数量4瓶,300克/瓶;⑦3% 高氯·甲维盐微乳剂数量4瓶,90毫升/瓶;⑧15%阿维·毒死蜱乳油数量7瓶,300毫升/瓶;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陆元整(5216.00元) | 2023/5/29 | |
3. | 个体工商户 | 李梅 | 钦农(农药)罚〔2023〕6号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喜迎二十大,农业执法保平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农厅办电〔2022〕71号)文件要求,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场格新农资店经营的商标农伯乐32%滴酸·草甘膦可溶液剂进行农药质量监督抽样,经送检该产品草甘膦,2,4-滴的检验结果不符合Q/GGRH019-2020《32% 2,4-滴·草甘膦可溶液剂》的要求,为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商标农伯乐32%滴酸·草甘膦可溶液剂批次劣质农药(20Kg/瓶)1瓶(即1瓶样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元整(2970.00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共计壹万零玖佰柒拾元整(10970.00元) | 2023/5/29 |